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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7日電)

食藥署今天宣布,明年元旦起,超商、手搖飲等現場調製的飲料只要含咖啡因,都須如實標示咖啡因含量,也可依含量區間以紅、黃、綠圖示標示,違者最重可罰400萬元。
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修正「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」,明訂市售現場調製飲料只要含有咖啡因成分,都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含量。

食藥署署食品組科長楊依珍今天接受媒體電話聯訪時表示,食藥署原本只強制要求「咖啡飲料」必須標示總咖啡因含量,但近期不少消費者反應,單從飲料名稱很難辨識是否有咖啡因,因此決定將規定擴及所有含有咖啡因的飲料,如茶、巧克力等飲料都一併納管。

楊依珍說,這次的公告有2大重點,一是擴大應標示咖啡因含量的產品範圍,從「咖啡飲料」擴及「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」,都必須標示該杯飲料的咖啡因總含量,或依紅、黃、綠色區分。

她指出,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201毫克以上,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1至200毫克,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0毫克以下。

此外,楊依珍表示,本次預告修正也新增標示方法可採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標示。

楊依珍說,新標示規定明年元旦起實施,屆時業者如未依規定標示,將依食安法開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;標示不實者,開罰4萬至400萬元。(編輯:陳政偉)

新聞稿與圖片來源:https://www.cna.com.tw/news/ahel/202206070149.aspx